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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城管曝光第二批5起违法违规行为,来看看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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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4 09: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随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深入推进,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以打造畅洁绿美·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为目标,大力开展了各类城市乱象整治,切实解决城市环境脏乱差现象。
为做好宣传引导,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不定期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今天让我们一起看看第二期的内容。
问题一
当事人:资阳恒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地点:三贤路119号
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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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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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当事人:邵某某
违法地点:外环路西二段
违法行为:道路施工未打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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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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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当事人:刘某
违法地点:正兴街市民广场
违法行为: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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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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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当事人:王某某
违法地点:康乐路鸿福花园小区外
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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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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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当事人:张某某
违法地点:周祠村六社违法行为: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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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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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在城市道路搭建建(构)筑物
《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施工未打围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在城市道路、广场摆摊设点
《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资阳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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