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源因在五通桥区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涉嫌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事发2021年12月21日22时38分,五通桥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称“在双江路竹根派出所外,一辆小车撞到电动自行车,有人受伤,已通知120”。
接到指令后,五通桥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迅速赶往现场勘查。
经调查得知,当晚,刘某源醉酒后(经检验,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4mg/100ml,系醉酒驾驶)驾驶川L7***0号小型轿车,由中心路方向沿双江路往岷江大道方向行驶,22时36分,当车行驶至竹根镇双江路276号外驶向道路左侧,与对向由余某萍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川L7***0号小型轿车又与停放在行车方向道路左侧停车位里的粤AG***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萍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刘某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目前,当事人刘某源已被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三江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