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12时59分许,资阳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在雁江区城南大道开展春季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时,发现一辆川M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有酒驾嫌疑,民警随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毫克。 经查,付某于2018年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资阳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查获;此次系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目前,资阳公安交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付某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共处以215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资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 资阳交警温馨提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考取相应的驾驶证,且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 (兰笛、李凤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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